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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作個案之變更


內政部63.3.11台內營字第五七五一七六號函
查都市計畫之變更,關係人民權益至大,必須慎重辦理,故都市計畫法第廿六條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五年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自應切實遵照辦理。嗣後除依據同法第廿七條規定所為之變更及院令指示通盤檢討公共設施保留地所為之變更外,一律不得隨時任意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