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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商務專用區與毗鄰零星工業區用地是否可綜合規劃合併申請建築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5.08.04.營署建管字第1050045389號

說明:

一、復貴府105年7月19日府工建字第1050111797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5條規定:「建築基地跨越二個以上使用分區時,空地及建築物樓地板面積之配置不予限制,但應保留空地面積應依照各分區使用規定,分別計算。前項使用分區不包括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其他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本案商務專用區係屬上開條文所稱「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其他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應無上開條文之適用。至兩宗土地是否應依該基地座落之分區,分別管制其使用,請本於權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