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物昇降設備輔導計畫3.0」屬1噸以下自主管理設備申請建築物昇降設備臨時使用許可證疑義1案,請查照。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5.22國署建管字第1130047563號函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3年5月8日新北工使字第1130881943號函辦理。
二、查本署113年4月1日國署建管字第1131024909函說明三所載:「......屬勞動部管理期間列管清冊所列管之1噸以上昇降設備或未達1噸由事業單位自主檢查之昇降設備,皆屬前揭輔導計畫之執行範圍。」已有明示。
三、參照行政院110年7月2日院臺經字第1100018566號函核定修正之「既有工廠昇降設備使用認定基準方案」肆、計畫內容及作法三所載:「工廠用載重未達一噸之昇降設備由事業單位自主檢查後,自行留存定期檢查表、既有工廠昇降設備定期檢查切結書及相關保險證明文件。」已有明定。
四、綜上,工廠用載重未達一噸之昇降設備依建築物昇降設備輔導計畫3.0提出臨時使用許可證申請時,應檢附該昇降設備於勞動部管理期間自主檢查之合格定期檢查表、定期檢查切結書、投保保險證明文件以供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