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建築物電氣設備圖說之審查,主管建築機關與電業單位協商配合事宜,請查照依說明二辦理。

內政部函 90.08.07.台內營字第9084786號

說明:

一、依行政院90年3月29日台90內字第017741號函辦理。

二、關於建築物電力設備圖說有無依據建築法第13條規定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辦理案件之查核乙事,前經本部88年9月1日台88內營字第8874431號函示,惟為簡化主管建築機關與電業單位之協調配合事項,玆將查核流程修正如下:(1)六層以上建築物之電力設備圖說,電力事業單位於受理案件時,應先檢視有無專業工業技師之簽署及執業圖記。如未備具者,應逕予退還起造人。該圖說依規定於開工前,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備查,由主管建築機關查核其蓋註有電力事業單位之審訖章戳後,始得同意備查。(2)五層以下建築物之電力設備圖說,電力事業單位於受理案件時,無需檢視專業技師之簽署及執業圖記。該圖說依規定於開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查,主管建築機關除應查核其需蓋註有電力事業單位之審訖章戳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主管建築機關應一併查核有無專業工業技師之簽署及執業圖記,備具齊全始得同意備查。

>

主旨:研商「有關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陳訴建築法第1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影響電氣承裝業者權益等情案其有關涉及機關間協調之事項」會議。

結論:關於建築物電力設備圖說有無依據建築法第13條規定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辦理案件之查核乙事,前經本部88年9月1日台88內營字第8874431號函示,惟為簡化主管建築機關與電業單位之協調配合事項,茲將查核流程修正如下:(1)六層以上建築物之電力設備圖說,電力事業單位於受理案件時,應先檢視有無專業工業技師之簽署及執業圖記。如未備具者,應逕予退還起造人。該圖說依規定於開工前,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備查,由主管建築機關查核其蓋註有電力事業單位之審訖章戳後,始得同意備查。(2)五層以下建築物之電力設備圖說,電力事業單位於受理案件時,無需檢視專業技師之簽署及執業圖記。該圖說依規定於開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查,主管建築機關除應查核其需蓋註有電力事業單位之審訖章戳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主管建築機關應一併查核有無專業工業技師之簽署及執業圖記,備具齊全始得同意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