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報辦理七十二年度陽明敬老院基地周圍道路(甲)拓寬等工程徵收工程受益費因台北市議會之決議與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牴觸,致無法開工執行乙案
內政部73.12.8台內營字第二○四一○號函
一、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雖規定各級政府於該管區內得徵收工程受益費,然其定於第二章「收入」第三節「工程受益費收入」之內,主要係將工程受益費明列為收入類,以為劃分之基礎。參照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之規定,台北市議會議決第一點援引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資為不徵收工程受益費之理由,當非可採。
二、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係為各級政府徵收工程受益費之執行依據,屬特別法之一種,台北市議會議決第一點對台北市政府此後擬具之工程受益費徵收案,當不生通案否決之法律上效力。有關工程受益費之徵收,在該條例未修正前仍應依條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