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部85.04.09.台內營字第8472913號函說明三之適用範圍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5.08.05.台內營字第8505282號
說明:
一、復貴局85.05.28.(85)北市工建字第105088號函。
二、按建築物於興工前或施工中申請變更設計,為考量建築行為具有連續之特性,其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所稱「處理程序終結」情形之認定,本部84.04.21.台(84)內營字第8402867號函己有明釋貴府82.11.05.(82)建字第782號建造執照案申請變更設計,因建築物高度變更涉及是否適用發布施行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二章高層建築物專章規定乙節,同意依本部84年台(84)內營字第8480188號函七、結論案由二決議辦理。但應另依本部84.06.16.台(84)內營字第8472913號函規定,再行檢討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33條、第242及第257條之規定,以維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