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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都市發展局就總統府前廣場設置國家政策宣示設施,以違反建築法處予罰鍰乙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函 97.01.17.台內營字第0970008141號

說明:

一、依貴府都市發展局97年1月7日北市都授建字第09662536000號函副本辦理。

二、查本案業經本部96年12月24日台內營字第0960191535號函明確載明:「本部既為建築法中央主管機關,職掌建築法法令疑義解釋權限,旨揭總統府前廣場設置國家政策宣示設施,既經本部函釋非建築法規範範疇,且無建築法第25條之適用,自不得以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依同法第86條第1款規定處予罰鍰」(諒達),請確實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