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基地臨接之公園中間被十公尺道路區隔為兩部分,該公園屬帶狀且具有連續整體使用之功能,得否合併計算面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疑義乙案,請查照轉行。
內政部函 86.03.31.台內營字第8672514號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86年3月3日建師全聯(86)字第130號函案陳貴轄疑義辦理。
二、查本部82年11月2日台(82)內營字第8289231號函第二案決議「人行廣場視為永久性空地時,其面積應就都市計畫規劃涵括範圍核算,至該廣場為河川、道路等橫向穿越時,穿越部分仍得予以計入永久性空地認定之,但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廿三條圖23-(1)之規定」,另查同編第一條第卅六款「都市計畫法其他法律劃定並已開闢之公園」為永久性空地,是公園符合前揭永久性空地規定者,應有首揭本部82年11月2日台(82)內營字第8289231號函第二案決議計入永久性空地合併計算面積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