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設計圖說中「具備1小時防火時效之防火電梯門」及「具備1小時防火時效之防火窗」之認可方式一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8.10.16.營署建管字第098067511號
說明:
一、復貴府98年10月2日高市公務建字第0980033929號函。
二、按「建築材料、設備與工程之查驗及試驗結果,應達本規則要求;如引用新穎之建築技術、新工法或建築設備,適用本規則確有困難者,或尚無本規則及中國國家標準適用之特殊或國外進口材料及設備者,應檢具申請書、試驗報告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後,始得運用於建築物。」「防火設備種類如左:一、防火門窗。...三、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4條第2項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5條已有明定,有關非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檢驗品目之防火窗及防火電梯門等防火設備,如擬適用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自應循前揭總則編第4條規定向本部申請認可並核發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後,始得運用於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