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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以公司名義為起造人並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築案件,申請起造人名義變更,若其公司更名及變更代表人,已經該管事業主管機關核可者,得依據其准予變更之證明文件逕為辦理,免蓋原代表人印章,請查照。

內政部函 78.10.02.台內營字第745048號

說明: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78.09.18.北市工建字第66391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