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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因繼承共同取得同一國民住宅產權,其共同持有人間贈與疑義

內政部營建署90.8.10九十營署宅字第九○二九六四號函
本繼承非屬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明定之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等四種法律行為,故無該條之適用;惟本案繼承人就其應有部分贈與他繼承人時,則應準用內政部八十三年二月廿八日台(八三)內營字第八三七二一七六號函,受贈人除該國民住宅之應有部分外,仍須符合國民住宅承購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