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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視廳歌唱業(KTV)是否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第十一點市場立體多目標使用三樓以上得作商業使用中所訂之「其他類似營業場所」

內政部87.6.18台內營字第八七○五三三二號函
查旨揭方案之「其他類似營業場所」係參照都市計畫法貴省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規定所訂,其認定准由貴府依上開條款有關認定標準辦理,前經本部87.4.28台內營字第八七七一七三八號函核復貴廳在案。本案視廳歌唱業(KTV)既於都市計畫法貴省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另予明確列舉,認定不屬同條項第十一款及上開方案所訂之「其他類似營業場所」之範疇,尚無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