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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面積畸零狹小不合規定應與鄰按土地調整地形合併使用者,建築法第44條、第45條定有一定之要件與程序,自不得以鄰接土地所有權人未能參加協議,即遽許需用土地人出具切結同意將來承買合併使用而先核准建築,以保障人民合法權益。

內政部函 64.02.04.台內營字第618618號

說明:復64.01.11.建四字第182619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