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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草案農業區舊有廠房設立工廠之規定


內政部66.3.17台內營字第七二三二七五號函
查都市計畫未經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發布實施之前不生效力,自無從依其分區使用之規定管制使用;人民申請以都市計畫草案農業區舊有廠房設廠,當地主管機關應審酌實際情形與可能之發展,儘可能勸導其暫緩使用,以免將來遭受不必要之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