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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民住宅社區所有權人可否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於該國宅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89.6.21.營署宅字第一九九四二號函

一、查國民住宅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第五款明定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係供居住使用,不得變更為非居住使用。

二、檢附本部六十八年七月三日台內營字第二五八三九號函及八十五年十二月六日台內營字第八五○八三九二號函釋請參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