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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七條第十一款所稱供辦公廳使用總樓地板面積,係指供辦公廳使用部分樓地板面積之和,請查照。

內政部函 65.07.05.台內營字第691724號

說明:復65.06.22北市工建字第63969號致本部營建司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