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研商區域計畫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內甲種築用地申請建築得否免指定建築線乙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9.08.08.營署建管字第572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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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建築基地臨接公路者,應依公路法及其相關法規辦理,並應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指定(示)建築線。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定有明文。次查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二條規定:建築基地面臨計畫道路、廣場、市區道路或合於本規則規定之現有巷道者,得申請指定建築線。是有關區域計畫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內甲種建築用地,面臨公路系統道路或供公眾通行之現在巷道申請建築,應指定建築線。
二、有關區域計畫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內甲種建築用地,未面臨公路系統道路或供公眾通行之現有巷道申請建築者,由於非都市土地多係依現況編定,甚多甲種建築用地四周均為農牧用地,致申請指定建築線產生困難而無法申請改建或重建。為解決民眾申請改建或重建問題,並考量各地方土地編定狀況不同,有關區域計畫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內甲種建築用地,未面臨公路系統道路或供公眾通行之現有巷道申請建築應否指定建築線,宜由各縣市政府依據地方實際情形,自行訂定相關規定據以辦理。
三、另於甲種建築用地申請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以下者,經與會各單位充分討論後,建議比照非都市土地興建農舍得免指定建築線乙節,並送由各縣市政府於訂定相關規定時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