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委託他人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96.09.19.內授營建管字第0960805976號
說明:
一、復貴府96年8月28日府工使字第096187590號函。
二、按「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但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27條第3項所明定,又按「上開條文須由『區分所有權人』本人以『書面』方式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始具效力,如他人代理出席未出具書面委託,自無法納入該會議出席人數之計算。」為本部96年1月10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60003747號函所明示。至於上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委託書,係針對該次會議區分所有權人無法出席時之委託,其內容當敘明該次會議之時間及受託人(代理人)之姓名,另公寓大廈規約範本訂有「會議出席委託書」之格式,可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