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函詢一宗基地申請新建建照工程,所有權人均為同一人所有,應如何成立管理委員會或可免成立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91.07.11.台內營字第0910084928號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91年3月1日(91)基府工管字第014290號函暨同年6月24日(91)基府工管字第039751號函。
二、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未達三人,起造人是否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設置公共基金,又該基金應以何方式移交於區分所有權人疑義乙節,按起造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提列公共基金,至其區分所有權人未達三人,無本條例規定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適用者,其公共基金之移交,應依民法合意為之,前經本部90年10月3日台90台營字第9085654號函(註)示有案。本案一宗基地申請新建建造工程,所有權人均為同一人所有,卷查來函說明係為二層二戶之建物,於申請建造時,設計圖樣即有標示專有及共有範圍,其建築層棟戶數為乙棟二層二戶,依第一層及第二層皆有其獨立出入口,亦編訂有二個門牌地址,屋頂共有,經貴府認定,如符合本條例第3條第1款公寓大廈之定義,單一區分所有權人得推選自己為管理負責人,依本條例第18條規定,由起造人移交公共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