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合法興建之自用農舍,其一宗土地經農地重劃後,獲分配為數宗土地,現欲辦理增建,是否得以分配後土地辦理增建,不受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一宗土地之限制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4.12.07.營署建管字第0942922078號
說明:
一、復貴所94年9月16日中市都字第0940048826號函,並檢還來函附件原件乙份。
二、案經轉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4年11月3日農授水保字第0941849683號函略以:「辦理農地重劃係為提供完善農業生產機能,允許多筆不相鄰農地得申請興建農舍易破壞農業生產環境,與農地重劃政策不相符合,故建議以一宗農地申請興建農舍之原則不宜放寬或調整。」,是本案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原為一宗土地合法興建之自用農舍經農地重劃後,獲分配為數宗土地,擬辦理增建,應依本部92年10月17日台內營字第0920089474號及93年5月20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06665號函釋規定,以農舍坐落該宗土地檢討辦理,不得將其10公里範圍內耕地合併計算建築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