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發布後,原核准之建照基地為共同使用,其私設通路末計入法定空地,各戶建蔽率均符合規定,且基地所有權人願提供作為供公眾通行如確經套繪管制無重複使用申請建築之虞者,得依上開辦法辦理分割。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7.03.05.台內營字第575888號
說明:
一、復貴廳77.02.11.建四字6105函。
二、檢還原函附件全部。
內政部函 77.03.05.台內營字第575888號
說明:
一、復貴廳77.02.11.建四字6105函。
二、檢還原函附件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