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內政部105年4月12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50805139號核發認可通知書,是否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6條分戶牆及分間牆暨第46條防音之規定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5.05.24.營署建管字第1050023688號
說明:
一、復貴公司105年4月20日捷創工字第1050420001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3條第1款第4目及第86條規定:「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樑、柱、樓地板,應依左列規定:一、牆壁:(四)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分戶牆及分間牆構造依左列規定:一、連棟式或集合住宅之分戶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四、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使用用途之建築物或居室,應以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是經本部認可具有1小時防火時效之室內牆壁,除適用於室內分間牆外,得依同編第86條規定適用於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室內分戶牆。
三、另有關防音構造標準,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6條已有明文,如符合該條構造標準規定者,自得適用之;如未符合者,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4條第2項及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申請要點規定辦理。貴公司如有個案疑義,請檢附具體書圖文件,逕向建築物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