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建築技術規則解釋函令整理專案小組」會議研商建築技術規則有關建築物法定停車空間得否以分間牆區劃會議結論,請查照辦理。
內政部函 87.12.01.台內營字第8773407號
說明:
一、本案經本部營建署組成建築技術規則解釋函令整理專案小組,並邀集交通部、本部地政司、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及地政處、各縣(市)政府及相關公會召開專案會議,獲致決議如說明二。
二、連棟式建築物各棟法定停車空間以上各層至天際垂直區劃為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其建築物法定停車空間之設置得配合各棟之使用以分間牆區劃,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一第三款「集中留設」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