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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涉及檢討「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限制」時,是否得以他棟範圍檢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6條、第96條之1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2.05.20.營署建管字第1022910001號

說明:

一、復貴局102年4月11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232404900號函。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章第96條第1款及第96條之1分別規定「通達三層以上,五層以下之各樓層,直通樓梯應至少有一座為安全梯。」「三層以上,五層以下防火構造之建築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受前條第一項第一款限制:一、僅供建築物使用類組D-3、D-4組或H-2組之住宅、集合住宅及農舍使用。二、一棟一戶之連棟式住宅或獨棟住宅同時供其他用途使用,且屬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供其他用途使用部分,為設於地面層及地上二層,且地上二層僅供D-5、G-2或G-3組使用,並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牆壁及樓地板與供住宅使用部分區劃分隔。」又「本節規定之適用範圍,以左列情形之建築物為限。但建築物以無開口且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樓地板所區劃分隔者,適用本章各節規定,視為他棟建築物:……」為同章第89條所明定,本部函頒之變更使用執照概要表並註明「第一欄變更使用說明欄應以整棟建築物認定其為供公眾與否」。是一棟一戶之連棟式建築物其中一棟用途達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且與其他各棟依上開第89條但書規定區劃分隔,他棟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檢討「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限制」時,得各棟分別檢討第96條及第96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