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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非都市土地山坡地住宅社區開發審議規範」規定開發基地保育區之劃設、編定疑義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83.6.3營署綜字第五一五五○號函

一、復貴局83.5.24八三住都市字第三七八三六號函。

二、按「非都市土地山坡地住宅社區開發審議規範」第十條第四款規定,開發案所規劃之公園,因其劃設目的,除提供為社區大眾休憩用外,尚兼有部分環境保育之功能,故開發基地於計算保育區面積百分比時,得將公園面積合併計算在內,惟其用地仍應編定為遊憩用地。至按上開規範規定,依實際地形地勢坡度景觀等規劃為保育區之土地,應依該規範第十一條規定,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