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造執照申請案得否依確定分割共有物判決分配者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辦理一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3.11.09.台內營字第266285號
說明:
一、復貴局73.10.16北市工建字65315號函。
二、按因繼承而取得不動產物權,係依法律行為以外之事由所生不動產物權之變動不受民法第758條所定須經登記始生效力之限制、此有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1001號判例可據、是本案因繼承而取得持分共有土地之分割,既經法院判決確定,自得依確定判決申請建築。
內政部函 73.11.09.台內營字第266285號
說明:
一、復貴局73.10.16北市工建字65315號函。
二、按因繼承而取得不動產物權,係依法律行為以外之事由所生不動產物權之變動不受民法第758條所定須經登記始生效力之限制、此有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1001號判例可據、是本案因繼承而取得持分共有土地之分割,既經法院判決確定,自得依確定判決申請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