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申請接電各項疑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65.11.29.台內營字第710591號
說明:
一、依經濟部65.11.18.經65.國營31555號函轉 貴公司65.11.06.電業字第6510-1195號函辦理。
二、關於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之牛舍、豬舍等建築物申請接水,接電應憑使用執照辦理,前經本部邀集各有關單位審慎研商,作成結論,並以64.10.27.台內營字第657109號及65.07.25.台內營字第690657號函規定在案,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以防止利用牛舍、豬舍等建築物申請接水,接電後再行變更其他使用。
三、副本抄送經濟部、○○○君、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社會工作會、台灣省政府建設廳,本部營建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