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畸零地因管理人死亡亦無法查出其派下,無法依「台灣省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調處,如何處理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6.10.12.台內營字第539446號
說明:
一、附 貴廳76.08.28.(76)建四字第34792號函。
二、按經登記之不動產所有權取得原因,除因繼承、公用徵收外,以依法律行為取得為主、今畸零地管理人死亡,應由其派下員繼續管理,如無法查出派下員之所在,即無從與之為法律行為,此與徵收係國家基於一方之意思表示所為單方行為有別,且事關畸零地所有權之得、喪、變更,自不得援用土地徵收地主所在不明予以公示送達之處理方式為之、鄰地所有權人應祗得就合於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之土地面積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