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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設籍居住期間之計算

內政部84.11.16台內營字第八四○七七四四號函
國民住宅承購人於出售其國宅前,設籍居住該國宅之期間累計達二年以上,即符合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所稱「居住滿二年」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