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業區專用下水道系統之污水處理廠、抽水站、截流站等工程可否免辦建築執照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7.07.16.營署建字第13199號
說明:
一、復貴局87.05.21.工(87)五字第019840號函。
二、依下水道法第8條第2項規定:「私人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該法所稱「專用下水道」並明訂於同法第2條第4款,是工業區專用下水道既為「專用下水道」,依本部86.12.02.台(86)內營字第8689174號函釋說明三、「………開發建築基地內設置之專用下水道,為建築物之污物處理設施,係建築法所稱之雜項工作物,應依建築法之規定請領建造執照。」,本案仍請依上開函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