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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減輕民眾貸款利息負擔,有關「國宅貸款、89年度 (含)以前辦理之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94年度 (含)以前辦理之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及勞工住宅貸 款」利率調整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111.4.14營署財字第1111071708號函

說明:

一、旨揭國宅貸款基金提供部分及銀行融資提供部分之利率,原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額度未達新臺幣500萬元機動利率(以下稱基準利率)加0.042%及加0.875%計算機動調整,該基準利率於111年3月23日起由0.845%調整為1.095%,調升0.25%,政府為減輕民眾貸款利息負擔,調整借款人負擔利率僅調升0.125%。

二、貸款利率調整追溯自111年3月23日起適用,利率如下:

(一)國宅貸款利率:基金提供部分1.012%、銀行融資提供部分1.845%。

(二)公教貸款、國軍官兵貸款及勞工住宅貸款利率,比照國宅貸款基金提供部分:1.012%。

三、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未貼補差額利息部分之利率由1.745%調整為1.87%(即1.095%-0.12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