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貴席96年10月24日書面質詢「各縣市建築基地開發受畸零地限制,政府未有合理的調處機制,畸零地主以小吃大,往往獅子大開口,造成土地開發者困擾!政府應作明確解釋,勿讓建築法漏洞造成開發者困擾」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96.11.05.內授營建管字第09608069072號
說明:
一、復貴席96年10月24日內政民族委員會預算審查書面質詢第2案。
二、按「…三、依建築法第44條之規定,……並未明定畸零地非與相鄰之唯一土地合併,無法建築使用時,該相鄰之土地須留出與畸零地合併所必須之土地,亦無授權得訂定此一部分之相關規定,且前揭規定已涉創設剝奪人民權利義務,應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以自治條例之方式訂定之,…」前經本部91年6月11日台內營字第0910084414-1號函示在案。
三、關於貴席書面質詢畸零地主以小吃大,造成土地開發者困擾乙節,本部將再函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重申本部前揭號函示之相關規定,以利建築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