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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工務局函為經同意免辦建築執照之既有軍事建築物,其建築面積、容積樓地板面積是否應於同基地範圍內申請一班建築執照時一併納入計算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112.10.04.國署建管字第1120503640號函

說明:

一、復貴府工務局 112年8月7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237380000號函。

二、「特種建築物得經行政院之許可,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建築法第98條業已明定;次按「軍事機關建造之建築物,如確係公用或為軍事上之需要,具有機密與時間性,並不妨礙當地都市計畫或公共安全者,應檢具國防部或各軍總部之證明,將擬建地點通知當地地方政府予以指定建築線後興建。」為行政院64年12月4日台64內9100號函所明文。有關申請建築執照之建築基地範圍內若函前揭軍事機關建造之建築物是否一併計算建蔽率及容積率之疑義,因建築法第98條所稱之特種建築物僅得排除建築法全部或一部之適用,至建蔽率及容積率之計算仍請依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規定檢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