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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禁建後,前經核准設立之墓園,其造墓行為應否禁止疑義

內政部71.7.16台內營字第九二五四三號函
按墓園其為供公眾安葬使用者,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應屬公共設施之一,其在依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劃入禁建範圍之前,已經核准建築者,如不違反「公墓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六條規定,亦無「台灣地區擬定、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辦法」第五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且無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他有關之法令規定者,自不宜任意予以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