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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規定蓄水池與樓板面之間隔距離疑義1案

內政部營建署109.7.8營署建管字第1090039986號函

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公司109年5月28日得鉅字第1090528號函。

二、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26條規定:「建築物給水排水系統設計裝設及設備容量、管徑計算,除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及各地區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應依本章及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規定辦理。」旨揭蓄水池之設置檢討應依上述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及各地區規定辦理,上述標準及各地區規定未有規定者,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及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規定辦理,先予敘明。

三、依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第3.2.2點規定:「受水槽、屋頂水槽或水塔應設置適當之人孔、通氣管及溢排水設備;槽(塔)底並應設坡度為1/50以上之洩水坡。受水槽之牆壁及平頂應與其他結構物分開,並應保持至少60公分之人員維修空間(與結構柱緊臨時,維護檢查之距離至少為45公分以上),池底需與接觸地層之基礎分離,並設置適當尺寸之集水坑。」另依該點說明(4):「混凝土構造之蓄水池,其池底下方與樓板面之間隔距離,在清潔維護檢查無虞的情況下,得限縮其距離。但不得小於20cm。」來函所詢不銹鋼水箱與FRP水箱蓄水池與樓板面之間隔距離,於符合說明二前提下依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規定檢討時,得比照該規範第3.2.2點說明(4)混凝土構造之蓄水池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