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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縣轄市之都市計畫報經縣政府依法公開展覽後,於公開展覽期間,鄉鎮縣轄市公所不得再提意見


內政部63.4.11台內營字第五八○四四二號函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立法旨意,各鄉鎮縣轄市之都市計畫案或變更計畫案,報經縣政府依法公開展覽後,於公開展覽期間,當地鄉鎮縣轄市公所不得再提意見。惟如發現原送計畫有違反法令者,可列舉有關法條及事實,報請上級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