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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府函為於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得否申請設置自用加儲油設施乙案

內政部91.7.30內授營都字第○九一○○八五四六六號函
依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三條規定,該規則所稱自用加儲油(氣)設施,係指客貨運輸業、營造工程業、工廠、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對象,為供其自用車輛或動力機械加注汽油、柴油或液化石油氣者,而備置之儲油(氣)槽(含儲油桶)及流量式加油(氣)機;準此,自用加儲油設施之設置,應以附屬於客貨運輸業、營造工程業、工廠、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對象為限,與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十三目規定,乙種工業區得申請單獨設置公共危險物品、液化石油氣及其他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容器儲存設施不同。至已合法於乙種工業區設置之客貨運輸業、營造工程業、工廠、機關,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設置自用加儲油設施之相關行業或機關,依上開管制規則申請附設之自用加儲油設施,自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