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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詢本部107年4月30日訂定發布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花蓮震災受災戶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6點,辦理受災戶重建(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優惠利率、承辦金融機構貸放利率及政府補貼利率等,所適用之利率基準疑義案

內政部107.5.16內授營宅字第1070808480號函

說明:

一、復貴會107年5月9日農授金字第1075041896號函。

二、依據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花蓮震災受災戶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6點規定:「重建(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優惠貸款額度、優惠利率、承辦金融機構貸放利率及政府補貼利率規定如下: 一、重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貸款每戶最高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優惠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存款額度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以下簡稱郵儲利率)減百分之零點五三三機動調整。......三、承辦金融機構貸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零點九機動調整。」其第6點第3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即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存款額度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