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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局函詢有關政府機關委託民間辦理之老人安養護中心是否屬「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案

內政部營建署105.1.11營署宅字第1050000277號函

說明:

一、復貴局105年1月4日北市都服字第10530031100號函。

二、為協助無自有住宅之中低所得家庭減輕居住負擔,及考量政府住宅補貼資源有限及不重複之公平性,若申請人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則不得申請租金補貼,故於「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6條第3項規定:「九二一震災新社區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承租戶,不得申請租金補貼。」

三、有關貴局函詢政府機關委託民間辦理之老人安養護中心是否屬「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乙節,若該安養護中心為出租之住宅且為政府委託民間興辦,則屬本辦法所稱之「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