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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於95年2月8日召開之「研商地下使用單元步行距離規定執行疑義」會議紀錄

內政部營建署95.02.13.營署建管字第0952902599號函


結論:
本案建築物為共同管道之監控中心,非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章地下建築物所稱之地下使用單元,請工程主辦單位洽新竹縣政府依建築技術規則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