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會申請指定為住宅性能評估結構安全單項評估機構1案
內政部105.4.25台內營字第1050806005號函
說明:
一、復貴會105年4月8日105(十七)會字第0931號函。
二、查「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9條第3項規定:「評估機構僅申請第3條第1項第1款結構安全性能類別者,得檢附與內政部營建署簽訂之內政部營建署代辦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工作共同供應契約(簡約)影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指定為結構安全單項評估機構,不受第1項、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之限制。」及第13條第3項規定:「評估機構僅申請第3條第1項第1款結構安全性能類別者,其指定有效期限為自公告日起最長2年,且不得逾第9條第3項契約存續期間。」,合先敘明。
三、經查貴會為本部營建署100營署A-034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工作共同供應契約得標廠商,惟查契約書第5點規定契約期間為簽約日起(100年11月16日)至102年6月30日止,不符本辦法第13條第3項之指定有效期限規定,貴會如申請本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結構安全單項評估機構,請檢具契約存續有效期間內與本部營建署簽訂之「內政部營建署代辦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工作共同供應契約(簡約)」影本,向本部申請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