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都市計畫住宅區可否設置於部分時段營業之臨時性攤販集中場乙案
內政部92.6.27台內營字第0920087588號函
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四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本文規定,住宅區係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居住之寧靜、安全及衛生,而上開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禁止攤販集中場於住宅區申請設置,即係為避免因攤販集中場之設置,影響住宅區居住環境之寧靜、安全及衛生。準此,供攤販集中之土地使用行為,不論係臨時或永久,均應禁止於住宅區內設置,始符上開法規之立法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