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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六十二年九月七日至六十五年六月三十日間,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所劃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辦理通盤檢討可否免受「都市計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檢討條件、期限及標準規定之限制疑義

內政部78.5.4台內營字第六九一七二二號
案經本部邀集有關機關開會研商,獲致結論如次:

一、目前各地方政府依照本部七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台(76)內營字第五五○○一九號函規定,辦理中之第一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應請加速辦理。

二、至於民國六十二年九月七日以後,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所劃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仍應依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規定,辦理通盤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