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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區增設之道路於未納入都市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前是否仍應比照該地區計畫書所規定須退縮建築乙案

內政部85.1.8台內營字第八四○八三○八號函
查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重劃區內都市計畫規劃之街廓無法符合重劃分配需要者,得於不妨礙原都市計畫整體規劃及道路系統之前提下,增設或加寬為八公尺以下巷道,...。前項增設或加寬之巷道,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辦理都市計畫細部計畫變更」,是依上開規定增設之巷道,在未依法變更都市計畫前仍應視為具有都市計畫道路性質;又查本案「變更高雄楠梓區(右昌一帶)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計畫說明書內有關該地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七條規定:「重劃區內之住宅區申請建築時應退縮四公尺,...。」係指所有重劃區內之住宅區申請建築時,均應退縮,並不限於面臨計畫道路始須退縮。準此,本案於重劃區內增設四或六公尺巷道,除應請儘速依法定程序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外,在都市計畫變更未完成法定程序前,仍應依該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退縮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