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新建房屋部分樓層與核准設計圖不相符,可否發給使用執照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0.06.29.台內營字第023719號
說明:
一、復貴局70.06.05.(70)高市工務建字第11542號致本部營建署函。
二、按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但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建築法第39條著有明文。本案應請貴府依上開規定,本於職權逕為核處。
內政部函 70.06.29.台內營字第023719號
說明:
一、復貴局70.06.05.(70)高市工務建字第11542號致本部營建署函。
二、按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但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建築法第39條著有明文。本案應請貴府依上開規定,本於職權逕為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