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章無障礙建築物第167條第1項第1款執行認定事宜1案
內政部營建署107.08.22.營署建管字第1070053468號函
說明:
一、復貴府107年7月13日府建管字第1070133647號函。
二、按「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獨棟或連棟建築物,該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住宅單位且第二層以上僅供住宅使用。」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7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如非屬上開適用範圍者,自無該款之適用,至住宅單位定義1節,係指含有一個以上相連之居室及非居室,有烹調及衛生設備,專供一個家庭使用之建築物,並有單獨出入之通路,不需經過他人住宅而可自由進出者,合先敘明。
三、次據同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建築物因建築基地地形、垂直增建、構造或使用用途特殊,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得不適用本章一部或全部之規定。」有關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檢討,請依上開規定辦理。來函所詢事宜,涉屬個案事實認定,係屬貴管權責,請依有關規定,本於職權核處逕復陳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