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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範圍與執行轄區範圍不一致者之管理問題


內政部61.3.25台內營字第四六一二九八號函
凡涉及兩個不同行政區部分之都市計畫,應由雙方都市計畫委員會聯合審議,該部分都市計畫由雙方同時公布實施,並各就所屬轄區部分分別負責執行及建築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