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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已編列預算決定辦理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得否認屬「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已有處分或利用等計畫用途」之土地不予列入交換乙案

內政部95.2.9台內營字第0950800519號函
按旨揭辦法第6條第2項第3款,係為避免影響公有土地之處分或利用等計畫而訂定。本案土地既經納入「北投士林科技園區」範圍,依該都市計畫規定應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並經貴府配合編列94、95年度預算,預計於95年初辦理其區段徵收公告作業,得認屬上開規定所稱「已有處分或利用等計畫用途」之土地,不予列入交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