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青年購屋低利貸款戶因近期經濟景氣不佳,經承貸銀行同意後,得依本補充規定辦理貸款緩繳及展延措施,惠請協助辦理
內政部98.1.10內授營宅字第0970810562號函
一、為體恤經濟困難之青年購屋低利貸款戶,紓緩其貸款壓力,經承貸銀行同意後,擇一辦理下列寬緩措施,並以一次為原則,惟政府補貼期限仍為貸款前7年:
(一)本息緩繳1年,其貸款期限並未延長。
(二)本金緩繳2年,其貸款期限並未延長。
(三)貸款期限由20年延長為30年。
二、至於本貸款戶於補貼期限內因緩繳或展延所增加之差額補貼,本部同意予以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