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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七、八十八、八十九條之規定申請緩徵工程受益費,有無期限限制乙案


行政院66.4.11.台六十六內第二七九四號函
「一、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七、八十八、八十九條規定申請緩徵工程受益費與申請更正或復查之性質不同,不得比照該細則第六十五條之規定期限辦理。二、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七、八十八、八十九條規定之申請緩徵並無期限限制,自不得加以限制,惟稽徵機關應於開發繳納通知單上加註說明,促使繳納義務人儘早提出申請緩徵。」